关于享有继承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2 02:41) 点击:1174 |
关于享有继承权 一、非法同居有无继承权? 【案例】 2004年10月,陈某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在认识半年之后,双方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车祸丧生,留有房屋、机器设备及银行存款等几十万元遗产。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仅不让陈某分割遗产,还将陈某赶出其原来居住的属于徐某的房屋。陈某对徐某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呢?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陈某的情况来看,陈某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陈某与徐某在2004年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法同居,陈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因此,陈某不能以配偶的名义继承徐某的遗产。 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是否可以平等享有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在处理养子女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三)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四)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五)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六)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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