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红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2 02:42)     点击:1103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红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红律师,杨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杭州律师 | 杭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红律师主页,您是第40510位访客